1785号王运康诉唐国义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5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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