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3号娄金霞诉赵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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