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0号董恩美诉王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6
原告董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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