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0号董恩美诉王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静(代)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媛 媛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静(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