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予与陈福华、周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潇予。
委托代理人杜德荣、王祥军,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华,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周祥发,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张潇予诉被告陈福华、周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陈福华及周祥发的具体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潇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1593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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