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刘世燕,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燕,被告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9年6月22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6月原告因脑梗和高血压等疾病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不愿护理原告,原告无奈只有到广州儿子家疗养(原告的两亲生儿子在广州工作)。至今原、被告分居已三年多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也无法维持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2012年原告两次生病住院都是被告在照顾并支付一切费用。虽然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去广州原告的儿子家疗养,但当时原告是考虑到广州的气候比较暖和才去广州疗养的,并不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原告去广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22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年10月前往广州与其儿子同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
庭审中,原告提交原告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拟证明原告的身体不好,患有脑梗和高血压等疾病,被告没有时间照顾原告,所以原告才到广州与原告儿子同住,进一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对出院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对原告是照顾得很好的,原告之所以去广州与儿子同住是因为广州的气候暖和,并不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不好。
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三亚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住院收据,贵州省人民医院报告单两份,借条一份,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郊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去三亚旅游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调解赔偿款为30000元,但因医疗费不够被告又向黄某某借款10万元用于治疗,该部分借款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证明被告现在身体里面还有钢板,被告的身体受伤还没康复,进一步说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生病期间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到广州陪护原告,而是到三亚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某某巷xx号x单元x号公租房一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医疗费88907.8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华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三亚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住院收据,贵州省人民医院报告单两份,借条一份,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郊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至今已六年有余,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已满三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辩称原、被告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且在此期间原告也回过贵阳。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对待婚姻更应慎重,庭审中原告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分居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且原告的身体不好,被告的腿伤也还没彻底痊愈,原、被告之间更需相互照顾,度过难关,只要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林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