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1号原告梁兰诉被告张国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梁兰,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张国彬(又名张志发),贵州省绥阳县人,户籍地绥阳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兰诉被告张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兰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兰负担。
审判员 于天庆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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