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刘光举诉李维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6
原告刘光举(又名刘润林),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李维均(又名李老五),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举诉被告李维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光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喻庆(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