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兵与杨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7:17
原告左兵。

委托代理人王仲、郭文君,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宏宇。

原告左兵诉被告杨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兵的委托代理人王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宏宇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15日始,至2014年10月21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整。后被告未足额归还借款,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杨宏宇向原告左兵出具《借条》,写明借到原告1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收到原告汇入工行中西支行帐号×××******壹拾万元整。 2014年7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条》,写明借到原告12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10月21日,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在该《借条》上注明“之前借条作废”。2015年5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杨宏宇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的请求,有《借条》、《收条》等证据佐证,对原告该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请求,符合双方2014年7月15日《借条》约定,一并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左兵借款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杨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左兵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杨宏宇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龙 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