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1号郭明飞诉罗尚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7
原告郭某某,贵州省大方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 天 庆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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