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8号李瑞先诉罗发才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天庆
审 判 员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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