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号赵祖祥诉吴明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7
原告赵祖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吴明开,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祖祥诉被告吴明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祖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于天庆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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