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号宋贤艳诉陈松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7
原告宋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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