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号王先平诉被告贵州桐梓娄山服饰厂、被告杜锦泉、被告张中强民间借贷纠纷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8
原告王先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桐梓娄山服饰厂,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凉水井安置地。

法定代表人杜锦泉(董事长),

被告杜锦泉,男,汉族,1961年7月7日生,四川省永川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被告张中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平诉被告贵州桐梓娄山服饰厂、被告杜锦泉、被告张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平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先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王先平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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