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2号赵春梅诉苏小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8
原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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