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2号赵春梅诉苏小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被告苏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