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6号陈天英诉赵平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8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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