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号娄小强诉黄银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娄 强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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