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8号侯忠槐诉郑大江、第三人李传光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8
原告侯忠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郑大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第三人李传光,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忠槐诉被告郑大江、第三人李传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忠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忠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忠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侯忠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天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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