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1号曾凡昌诉李正元、李忠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凡昌,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敏琴。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被告李正元,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忠刚,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昌诉被告李正元、李忠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曾凡昌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喻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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