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2号周晓松诉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8
原告周晓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李正元,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至刚,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松诉被告李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晓松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喻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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