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号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诉徐贞强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遵义市桐梓县楚米司法所办公楼内。
负责人李金富,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旭,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贞强,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徐贞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王定斌
审 判 员 王喻庆
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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