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3号杨至敏、王维彬诉蒋优康周帮芬、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8
原告杨至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王维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蒋优康,约3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周帮芬,约61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月亮,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至敏、王维彬诉被告蒋优康、周帮芬、第三人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至敏、王维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至敏、王维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至敏、王维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杨至敏、王维彬负担。

审判员  王 定 斌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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