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2号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桐梓县分公司诉田永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桐梓县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
法定代表人王茂贤,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田永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桐梓县分公司诉被告田永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桐梓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桐梓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定斌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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