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号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赤天化集团天福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9
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向中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

法定代表人袁远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天化集团天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赤天化集团天福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0元,减半收取16370元,由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定 斌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媛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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