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号杨万亮、杨万文诉杨万银、杨万全、陈春芬、方再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万亮,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杨万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万银,约44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杨万全,约4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春芬,约3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方再容,约4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亮、杨万文诉被告杨万银、杨万全、陈春芬、方再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与四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万亮、杨万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万亮、杨万文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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