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9号王梅花诉王远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某甲,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王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被告王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