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9号王梅花诉王远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9
原告王某甲,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王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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