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号李庆梅诉张成林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9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张元勇,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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