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号程建军诉李树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19
原告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治伦,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静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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