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乾与李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月乾,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李小东,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乾与被告李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乾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月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月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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