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润琴与令狐荣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韩润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张元勇,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令狐荣莉,2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润琴与被告令狐荣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润琴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润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润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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