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平、李天容、赵以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24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志军,男,系该社职工。

被告赵建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李天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赵以中,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建平、李天容、赵以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7日以与三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卫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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