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万斌,余庆县构皮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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