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兴成与庞益方、朱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石兴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庞益方,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朱晓菊,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兴成诉被告庞益方、朱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兴成于2015年7月27日以被告庞益方、朱晓菊外出无法联系不宜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兴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兴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兴成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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