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兴诉郭文军、郭文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文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郭文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华。
被告郭文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兴与被告郭文军、郭文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文兴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兴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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