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贵林、庞益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24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理人宋道伦,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志军,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谭贵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庞益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贵林、庞益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谭贵林、庞益容已清偿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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