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24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童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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