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兴成与庞有平、庞益庆、庞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石兴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庞有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庞益庆,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庞益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兴成与被告庞有平、庞益庆、庞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兴成于2014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兴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兴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兴成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