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芳与余庆县构皮滩国茂砂场矿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24
原告李应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构皮滩国茂砂场矿山。

住所地构皮滩镇瓮脚村红山组。

经营者杨秀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芳诉被告余庆县构皮滩国茂砂场矿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芳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芳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应芳承担。

审 判 长  黄培江

审 判 员  邹明锋

人民陪审员  李义凯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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