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25
原告陈平,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告王锋,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11月5日以被告王锋外出无法联系不宜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平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陈平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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