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昌与李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大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李安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昌诉被告李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大昌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李安贵外出无法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大昌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大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大昌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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