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海江与石教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喻海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石教乾。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海江诉被告石教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海江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石教乾外出下落不明不宜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海江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喻海江承担。
审 判 长 黄培江
审 判 员 邹明锋
人民陪审员 姜 林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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