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杰与黄军、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黄军、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杰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杰撤回对被告黄文的起诉。
审判员 黄培江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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