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中国与张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魏中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武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国诉被告张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国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张武奎外出无法联系不宜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中国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中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中国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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