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庆红与魏家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董庆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魏家国,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庆红诉被告魏家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庆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庆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董庆红。
审判员 冯珊珊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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