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谭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彭皓东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万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