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海林,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以其与被告王海林采取其他方式(和解)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时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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