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安礼与王思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卢安礼,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务农。
被告王思宇,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95号1号楼1楼、4楼。
组织机构代码为67846XXXX。
法定代表人朱前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月华,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尤溪县人,住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卢安礼诉被告王思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安礼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安礼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安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安礼承担。
审判员 周建康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书记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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