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28
原告黄克明,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

负责人唐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克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 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陈 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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