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显芳与唐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29
原告任显芳,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唐家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任显芳诉被告唐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显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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