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容与李正齐、李正昌、李正祥、李兵、罗君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永容,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田大壮(系原告婿),男,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李正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李正昌,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李正祥,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李兵,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罗君贤,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容与被告李正齐、李正昌、李正祥、李兵、罗君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永容承担。
审判员 李达宇
二〇一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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