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大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0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凤冈县龙泉镇。组织机构代码为70952XXXX。

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唐竹。

被告王大洪,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大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彭皓东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一日

书记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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